- 准确写出柯尔莫哥洛夫三条公理,并为每条公理给出直观解释;
- 由公理推出 \(P(\emptyset)=0\) 与有限可加性,并独立写出简短证明;
- 用"单位质量 / 单位面积"的图像说明三条公理的几何意义;
- 运用有限可加性计算掷骰子等简单试验中事件的概率;
- 用公理检验一组主观概率是否相容(coherent),并指出修正方向。
1. 从三种解释到统一的公理
2.1 节指出,"概率"有三种来源不同的解释:频率解释(大量重复下频率的稳定值)、古典解释(等可能结果的比值)与主观解释(相信程度的标度)。2.2 节又把试验的输出抽象为样本空间 \(S\) 与事件(\(S\) 的子集)。那么,把一个事件对应到一个实数的这个规则,究竟要满足什么条件才配称为"概率"?
概率论对这个问题给出的是一个漂亮得近乎偷懒的回答:不管数从哪里来,运算规则必须统一。1933 年,柯尔莫哥洛夫(Kolmogorov)提出:把概率定义为事件上的函数,要求它满足三条概率公理(axioms of probability)。这一公理化方法把"概率是什么"的哲学争论暂时搁置,转化为"概率如何运算"的数学问题——只要满足公理,本教程随后推出的一切结论对三种解释同时成立。直观地想象:我们有总量为 1 单位的"概率质量",可以按频率、按对称性、也可以按个人判断撒进样本空间;三条公理正是对这种"撒法"的基本约定——质量非负、总量为 1、不重叠的部分可加。
2. 三条公理及其直观含义
设 \(S\) 为样本空间。一个定义在 \(S\) 的全体事件上的实值函数 \(P\),若满足公理 1、公理 2 与公理 3,就称为 \(S\) 上的一个概率(probability),数 \(P(E)\) 称为事件 \(E\) 的概率;二元组 \((S, P)\) 常称为概率空间(probability space)。
也就是说,"概率"在本教程中指的不是一个数,而是一整套赋值方案:它给每个事件配一个实数,且配法必须服从下面三条公理。
对任意事件 \(E\),有 \[ 0 \le P(E) \le 1. \]
直观含义:概率以 \(0\) 刻画"绝无可能",以 \(1\) 刻画"必然发生";作为"可能性大小"的度量,它既不能为负,也不能超过整体。需要说明的是,上界 \(P(E)\le 1\) 其实可以由公理 2 与公理 3 推出(推导见 2.4 节命题 1),因此不少教材的正式写法只要求 \(P(E)\ge 0\);本书按 Ross 的惯例把两条界合并陈述,形式上更对称。
对必然事件 \(S\),有 \[ P(S) = 1. \]
直观含义:分配给样本空间的"概率总质量"恰好是 1 个单位。既然 \(S\) 囊括了试验的一切可能结果,每次试验必定实现 \(S\) 中的某个样本点,所以记在 \(S\) 头上的信任度(频率、面积或相信程度)必须是全额。日常说"降水概率 30%"只是把单位换成百分数,与 \(0.3\) 是同一个数。
设 \(E_1, E_2, E_3, \ldots\) 是两两互斥的事件(即 \(i \ne j\) 时 \(E_i E_j = \emptyset\),乘积表示交,见 2.2 节),则 \[ P\Bigl( \bigcup_{i=1}^{\infty} E_i \Bigr) = \sum_{i=1}^{\infty} P(E_i). \]
直观含义:互斥事件互不重叠,"合并后的概率等于各部分概率之和"——这正是"加法"进入概率论的方式。例如掷骰子时"出现 2 点"与"出现 4 点"不能同时发生,于是 \(P(\{2\}\cup\{4\}) = P(\{2\}) + P(\{4\})\)。之所以要求对可数无穷多个互斥事件也成立,是因为样本空间本身可能是无限的(如 2.2 节"掷到首次出现 6 为止"的例子),而且我们随后要对事件序列做极限运算(2.6 节);只有限版本的加法,撑不起从有限到无限的这一步跳跃。
公理 3 中的两两互斥是本质性的。当 \(E\)、\(F\) 有重叠时,重叠部分 \(EF\) 在 \(P(E)+P(F)\) 中被计入了两次,因此只能得到 \(P(E\cup F)\le P(E)+P(F)\);要精确计算必须"多退少补",这正是 2.4 节容斥公式与布尔不等式的主题。另外,公理 3 只处理可数多个事件的并——这对应用已经足够;不可数并的精细讨论属于测度论,超出本教程范围。
3. 两条直接推论
公理的价值在于:一旦接受这三条约定,一大批正确的运算规则便可被证明出来,而无须逐条重新辩护。先看两条最直接的推论。
\[ P(\emptyset) = 0. \]
若 \(E_1, E_2, \ldots, E_n\) 两两互斥,则 \[ P\Bigl( \bigcup_{i=1}^{n} E_i \Bigr) = \sum_{i=1}^{n} P(E_i). \]
特别地,当 \(EF=\emptyset\) 时 \(P(E\cup F)=P(E)+P(F)\)。可见有限可加性是可数可加性的直接特例,证明的关键技巧只有一个:用 \(\emptyset\) 把有限序列"补齐"成无穷序列。
掷一颗均匀骰子,先由公理确定每个点数的概率,再求"出现偶数点"的概率。
本节只走出了公理体系的第一步。三条公理先产出上面两条推论,随后展开为 2.4 节的一组常用命题(补集公式、单调性、容斥公式),再支撑起 2.5 节的等可能模型与 2.6 节的连续性——全章的结构如图 1 所示。
4. 单位质量的图像与主观概率的相容性
公理 2 提示了一个极有用的图像:把样本空间 \(S\) 想成一块面积为 1 的矩形,把 1 单位的概率质量(probability mass)全部撒在矩形之内;一个事件的概率,就是它兜住的面积(质量)。在这个图像下,三条公理几乎不言自明——质量不会是负数(公理 1);总定额恰好为 1(公理 2);两块不重叠的区域合并时面积直接相加(公理 3);空事件没有面积,故 \(P(\emptyset)=0\)。三种概率解释的差别只在"质量怎么撒",而撒下之后如何运算,完全由公理统一规定,见图 2。
对主观概率而言,这一图像是一道硬约束:相信程度虽出自个人,却不能随意报数。一组主观概率若与公理不矛盾,就称为相容(coherent)。下面的例题展示一组不相容的信念以及修正思路。
某分析人士对一场只有 A、B 两位候选人的选举给出判断:A 当选(事件 \(E\))的概率为 \(0.3\),B 当选(事件 \(F\))的概率为 \(0.35\)。由于只有两人参选且必有一人当选,\(E\) 与 \(F\) 互斥。(a) 按公理,"A 或 B 当选"的概率应是多少?(b) 若此人同时又声称 \(P(E\cup F)=0.7\),他的判断体系出了什么问题?
掷两颗均匀骰子,求"至少出现一个 6 点"的概率。
5. 本节小结
- 概率被定义为事件上满足三条公理的函数;公理化让频率、古典、主观三种解释共用同一套运算规则。
- 公理 1 非负性 \(0\le P(E)\le 1\)(正式写法只须 \(P(E)\ge 0\),上界可由其余公理推出);公理 2 规范性 \(P(S)=1\);公理 3 可数可加性是全章一切命题的出发点。
- 由公理立得 \(P(\emptyset)=0\) 与有限可加性;证明的共同技巧是用 \(\emptyset\) 把有限序列补成无穷序列后套用公理 3。
- 单位质量 / 单位面积图像:把 1 单位质量撒进 \(S\),事件概率就是它兜住的部分;主观概率必须相容,否则信念自相矛盾。
- "至少一个"型问题宜取补集,\(P(E)=1-P(E^c)\);连同单调性、容斥公式,将在 2.4 节正式登场。
| 公理 | 名称 | 陈述 | 直观含义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公理 1 | 非负性 | \(0 \le P(E) \le 1\) | 可能性大小介于 0 与 1 之间 |
| 公理 2 | 规范性 | \(P(S) = 1\) | 概率总质量恰为 1 单位 |
| 公理 3 | 可数可加性 | \(P(\bigcup_{i=1}^{\infty} E_i) = \sum_{i=1}^{\infty} P(E_i)\) | 不重叠的部分直接相加 |
练习
练习 2-3-1
利用命题 2 证明:对任意两个事件 \(A\)、\(B\)(不要求互斥),\(P(A\cup B) = P(A) + P(B) - P(AB)\)。
答案与提示把 \(A\cup B\) 拆成两两互斥的三块:\(AB^c\)(只在 \(A\) 发生)、\(A^cB\)(只在 \(B\) 发生)、\(AB\)(同时发生)。由命题 2,\(P(A\cup B)=P(AB^c)+P(A^cB)+P(AB)\);再由 \(A=AB^c\cup AB\)、\(B=A^cB\cup AB\)(均为互斥并)得 \(P(A)=P(AB^c)+P(AB)\)、\(P(B)=P(A^cB)+P(AB)\),代入整理即得。此式即 2.4 节命题 1(c) 的容斥公式。
练习 2-3-2
已知 \(P(A)=0.4\),\(P(B)=0.5\),\(P(AB)=0.2\),求 \(P(A\cup B)\)、\(P(A^c)\) 与 \(P(A-B)\)。
答案与提示\(P(A\cup B)=0.4+0.5-0.2=0.7\);\(A\) 与 \(A^c\) 互斥且并为 \(S\),故 \(P(A^c)=1-0.4=0.6\);差事件 \(A-B=AB^c\),故 \(P(A-B)=P(A)-P(AB)=0.4-0.2=0.2\)。
练习 2-3-3
直接由三条公理证明 \(P(\emptyset)=0\),并回答:概率为 0 的事件一定是不可能事件吗?
答案与提示证法同命题 1——在公理 3 中取 \(E_1=S\),\(E_2=E_3=\cdots=\emptyset\),由 \(1=P(S)=1+P(\emptyset)+P(\emptyset)+\cdots\) 及公理 1 的非负性,得 \(P(\emptyset)=0\)。反之不成立:在"寿命 \(\in(0,\infty)\)"这类连续模型中按长度比例赋概率,任何单点事件的概率都是 0,但试验结果总会落在某个点上(详见 2.6 节)。"不可能 \(\Rightarrow\) 概率 0"成立,"概率 0 \(\Rightarrow\) 不可能"一般不成立。
练习 2-3-4
相容性自查:小明认为"明天下雨"的概率是 0.7,"明天不下雨"的概率是 0.2,并且"下雨或不下雨"的概率是 0.9。他的判断哪里与公理冲突?
答案与提示记 \(E\) 为"下雨",则 \(E\) 与 \(E^c\) 互斥且 \(E\cup E^c=S\),由命题 2 与公理 2 必须 \(P(E)+P(E^c)=1\);而 \(0.7+0.2=0.9\ne 1\),且公理 2 要求 \(P(S)=1\ne 0.9\),两处均不相容。例如可修正为 \(P(E^c)=0.3\),此时"下雨或不下雨"的概率自动等于 1,无须另行报数。